清潔發展機制(CDM)項目給水泥產業帶來的機遇
最近,隨著國家對水泥行業節能減排要求越來越高,清潔發展機制(CDM)也引起了一些水泥企業的關注,有關清潔發展機制(CDM)在很多媒體上也有相關報道。
事實上,清潔發展機制(CDM)對我國一些企業來說是比較陌生的,清潔發展機制(CDM)是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》第三次締約方大會提出的《京都議定書》中引入的一種靈活履約機制,是《京都議定書》中核心的3種機制之一,也是惟一與發展中國家密切相關的機制。CDM的核心是通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的項目級合作,實現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與獲得。CDM允許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投資溫室氣體減排項目,利用由此產生的經認證的減少排放量來部分履行其在《京都議定書》中承諾的限制和減少的排放量。簡而言之,有益于溫室氣體減排和溫室氣體回收或吸收的項目都有潛力成為CDM項目。
據調查,在我國,最有潛力成為CDM項目主要存在于電力部門,占總潛力的50%,很多小水電站作為CDM項目得到批準。鋼鐵和水泥工業各占總潛力的10%,化工業占5%.而對水泥行業來說,CDM項目主要是利用水泥窯純低溫余熱發電技術將余熱回收發電,將這些電能用于企業生產,減少向電網外購電量,換言之就是減少燃煤發電廠產生的CO2排放量。按照CDM的規定,這部分減少的CO2排放量可以在國際碳排交易市場中出售,賺取額外的資金收益。如今,我國水泥行業余熱發電項目建設層出不窮,如果企業在余熱發電項目開展初期,就考慮與CDM項目同步開展,這樣既能節省資金、提高企業效益,又能達到減少排放、保護環境的目的。
據統計,截止目前,我國水泥行業已有4個水泥余熱發電CDM項目通過了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(EB)注冊,這4個CDM項目分別為:新汶礦業集團泰山水泥廢熱回收項目、昌江華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、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寧國水泥廠、甘肅祁連山水泥廠。以新汶礦業集團泰山水泥廢熱回收項目為例,該公司水泥余熱發電采用蒸汽/閃蒸復合發電技術,充分利用熟料煅燒生產時排放的大量廢氣進行余熱發電,形成了獨特的煤炭生產——水泥制造——余熱發電一整套的產業鏈。國家發改委于2006年1月11日批準該項目作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。泰山水泥余熱發電項目設計裝機容量13.2MW,年發電量約1億千瓦時,能夠供給水泥生產線30%的電力,不僅大大降低了水泥生產成本,而且每年還可以減排CO211萬噸,節約標準煤5萬噸,經濟、社會、環境效益十分明顯。
正像一些媒體所形容的,CDM究竟是不是“天上掉餡餅”?事實上,國外企業購買減排額度是出于減排義務的壓力,而通過CDM所需減排成本可以減少80%以上。此外,發達國家還可以通過CDM向發展中國家輸出設備,擴大市場。此外,我國企業在考慮CDM時,應當充分意識到項目本身具有很多風險。
首先,CDM中有一個“額外性”的概念,也是一個重要前提,即CDM資金幫助項目的減排量在沒有CDM的情況下是難以產生的。關于這一點國家發改委、第三方和聯合國CDM理事會將會嚴格地審查。企業在考慮CDM項目時,應該注意。
其次,CDM項目審批過程十分繁瑣和復雜,要經過國內、國外兩套程序、多個機構審批,項目從申請到批準最順利也需要3至6個月時間,復雜的審批程序可能會給最后的結果帶來不確定性,并且無論項目是否審批成功,前期有關設計、包裝等費用至少需要投入10萬美金。這就給一些企業申報CDM增添了難度。
第三,價格競爭。現在CDM基本上已經是買方市場,隨著更多發展中國家企業對CDM的逐步了解和參與,發展中國家企業的議價能力將進一步降低,會導致減排額的價格進一步下滑,預期的收益將會大幅度減少。
第四,違約責任。如果項目設計不合理,監測不準確,實際的廢氣達不到協議約定數量,我國企業還要承擔違約責任。這些都需要申報企業注意,事前將調查準備工作做得更加細致。
最后,政策的變動。國務院發布了《清潔發展機制實施暫行辦法》,給國內企業和國際買家更穩定的政策支持。
雖然,現在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可以不必履行《京都協議書》的減排規定,但到2012年溫室氣體排放限制目標的時限之后,還要就此義務是否履行重新進行談判,由于涉及各國政治、經濟和社會利益的再分配問題,結果未知。但可以肯定的是,無論談判結果如何,中國的減排壓力肯定越來越大。從發展大趨勢看,我國最終會成為CDM凈買方。
要申報CDM項目的水泥企業,應加強認識,在進行水泥余熱發電項目的前期要和相關的咨詢公司簽訂咨詢合同,協助撰寫相關文件,申報國家發改委審批,最后通過聯合國EB注冊。
雖說與我國國民經濟總值比,CDM項目所帶來的直接收益不算很大,但是參加CDM將有利于促進中國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能源結構的優化,有利于減少我國大氣污染,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效實施,提升企業形象。我國目前正處在經濟迅速發展的時期,必須解決好發展與環境的問題。CDM機制無疑為我們引進了發達國家的資金和技術提供了機遇,但我們在利用這一機遇的同時,仍需謹慎。
事實上,清潔發展機制(CDM)對我國一些企業來說是比較陌生的,清潔發展機制(CDM)是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》第三次締約方大會提出的《京都議定書》中引入的一種靈活履約機制,是《京都議定書》中核心的3種機制之一,也是惟一與發展中國家密切相關的機制。CDM的核心是通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的項目級合作,實現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與獲得。CDM允許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投資溫室氣體減排項目,利用由此產生的經認證的減少排放量來部分履行其在《京都議定書》中承諾的限制和減少的排放量。簡而言之,有益于溫室氣體減排和溫室氣體回收或吸收的項目都有潛力成為CDM項目。
據調查,在我國,最有潛力成為CDM項目主要存在于電力部門,占總潛力的50%,很多小水電站作為CDM項目得到批準。鋼鐵和水泥工業各占總潛力的10%,化工業占5%.而對水泥行業來說,CDM項目主要是利用水泥窯純低溫余熱發電技術將余熱回收發電,將這些電能用于企業生產,減少向電網外購電量,換言之就是減少燃煤發電廠產生的CO2排放量。按照CDM的規定,這部分減少的CO2排放量可以在國際碳排交易市場中出售,賺取額外的資金收益。如今,我國水泥行業余熱發電項目建設層出不窮,如果企業在余熱發電項目開展初期,就考慮與CDM項目同步開展,這樣既能節省資金、提高企業效益,又能達到減少排放、保護環境的目的。
據統計,截止目前,我國水泥行業已有4個水泥余熱發電CDM項目通過了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(EB)注冊,這4個CDM項目分別為:新汶礦業集團泰山水泥廢熱回收項目、昌江華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、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寧國水泥廠、甘肅祁連山水泥廠。以新汶礦業集團泰山水泥廢熱回收項目為例,該公司水泥余熱發電采用蒸汽/閃蒸復合發電技術,充分利用熟料煅燒生產時排放的大量廢氣進行余熱發電,形成了獨特的煤炭生產——水泥制造——余熱發電一整套的產業鏈。國家發改委于2006年1月11日批準該項目作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。泰山水泥余熱發電項目設計裝機容量13.2MW,年發電量約1億千瓦時,能夠供給水泥生產線30%的電力,不僅大大降低了水泥生產成本,而且每年還可以減排CO211萬噸,節約標準煤5萬噸,經濟、社會、環境效益十分明顯。
正像一些媒體所形容的,CDM究竟是不是“天上掉餡餅”?事實上,國外企業購買減排額度是出于減排義務的壓力,而通過CDM所需減排成本可以減少80%以上。此外,發達國家還可以通過CDM向發展中國家輸出設備,擴大市場。此外,我國企業在考慮CDM時,應當充分意識到項目本身具有很多風險。
首先,CDM中有一個“額外性”的概念,也是一個重要前提,即CDM資金幫助項目的減排量在沒有CDM的情況下是難以產生的。關于這一點國家發改委、第三方和聯合國CDM理事會將會嚴格地審查。企業在考慮CDM項目時,應該注意。
其次,CDM項目審批過程十分繁瑣和復雜,要經過國內、國外兩套程序、多個機構審批,項目從申請到批準最順利也需要3至6個月時間,復雜的審批程序可能會給最后的結果帶來不確定性,并且無論項目是否審批成功,前期有關設計、包裝等費用至少需要投入10萬美金。這就給一些企業申報CDM增添了難度。
第三,價格競爭。現在CDM基本上已經是買方市場,隨著更多發展中國家企業對CDM的逐步了解和參與,發展中國家企業的議價能力將進一步降低,會導致減排額的價格進一步下滑,預期的收益將會大幅度減少。
第四,違約責任。如果項目設計不合理,監測不準確,實際的廢氣達不到協議約定數量,我國企業還要承擔違約責任。這些都需要申報企業注意,事前將調查準備工作做得更加細致。
最后,政策的變動。國務院發布了《清潔發展機制實施暫行辦法》,給國內企業和國際買家更穩定的政策支持。
雖然,現在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可以不必履行《京都協議書》的減排規定,但到2012年溫室氣體排放限制目標的時限之后,還要就此義務是否履行重新進行談判,由于涉及各國政治、經濟和社會利益的再分配問題,結果未知。但可以肯定的是,無論談判結果如何,中國的減排壓力肯定越來越大。從發展大趨勢看,我國最終會成為CDM凈買方。
要申報CDM項目的水泥企業,應加強認識,在進行水泥余熱發電項目的前期要和相關的咨詢公司簽訂咨詢合同,協助撰寫相關文件,申報國家發改委審批,最后通過聯合國EB注冊。
雖說與我國國民經濟總值比,CDM項目所帶來的直接收益不算很大,但是參加CDM將有利于促進中國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能源結構的優化,有利于減少我國大氣污染,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效實施,提升企業形象。我國目前正處在經濟迅速發展的時期,必須解決好發展與環境的問題。CDM機制無疑為我們引進了發達國家的資金和技術提供了機遇,但我們在利用這一機遇的同時,仍需謹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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